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201号
申请人:***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雪花街(金瑞祥珠宝一楼南第四间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45XA4J7F。
法定代表人:韩万峰。
被申请人: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阳路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553186116R。
法定代表人:桑会霞。
被申请人: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密市牛店分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牛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9GBHJ3X6。
负责人:付媛媛。
申请人***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24101003049900220000007)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密市牛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域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