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319号
申请人:**市斥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斥山村。
被申请人:**市斥山街道西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斥山街道西苏家村。
本院在审理**市斥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斥山街道西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斥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斥山街道西苏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0000元。2021年1月21日,**市斥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斥山街道西苏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文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商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