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740号之五
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嘉隆星苑A栋2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9831R。
法定代表人:辜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兵,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文,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喻茜,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喻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40400元),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3550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