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813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华山镇赵屯**,公民身份号码320************619。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20************636。
被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辜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金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