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007号
原告:淮安市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尚东国际B1313室。
破产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广泰(淮安)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