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

赤水市经典一五七三酒店有限公司、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终4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经典一五七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3088345J。
法定代表人:成雪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巷*号黔灵文峰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096057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2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赤水市经典一五七三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水市经典一五七三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龙
审判员***
审判员娄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麻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