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8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中八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立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4日以(2018)黔0181执10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709.20元、于2019年2月13日以(2018)黔0181执101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1.12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400.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