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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执209号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95,539.44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