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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执2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680,732.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0.00元,执行申请费9,207.00元,共计695,539.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送达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及申报当前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2020)黔03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清偿了工程款本金680,732.44元,被执行人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仅有较小金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三、本院到赤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及申报当前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及电话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刘方平 审判员  张世林
书记员  袁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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