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马王庙马王街76号。
负责人:汤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浣沙路3号立云大厦14楼。
本院在执行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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