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81民初626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3号立云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中八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2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审理中宝利公司、家天下公司均提出鉴定申请又撤回申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宝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天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宝利公司与家天下公司签订的《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2、判令家天下公司赔偿宝利公司损失5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家天下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4年5月17日签订《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约定家天下公司为宝利公司制作并安装所承包的贵阳市南明区王家桥渔安回迁安置房B组团6、7、8、18、19号楼的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相关设施。合同签订后,宝利公司支付家天下公司50000元定金,家天下公司完成部分工程,截止2015年1月12日宝利公司已支付合同价款230000元(未含定金50000元)。家天下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宝利公司无奈遂就家天下未完成合同工程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安装完成,造成宝利公司损失。
另外,认可家天下公司安装木质防火门面积1840平方米,家天下公司未完成木质防火门的五金件安装及其油漆工作。
被告(反诉原告)家天下公司辩称:宝利公司未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家天下公司被迫停工,家天下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后双方达成安装事宜补充协议,家天下公司按约供货并安装,宝利公司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宝利公司已支付合同价款230000元(未含定金50000元)属实。家天下公司安装木质防火门面积为1904平方米,鉴于宝利公司只认可1840平方米,家天下公司认可按安装木质防火门面积为1840平方米计算价款。家天下公司确未安装木质防火门的五金件,但已完成木质防火门的油漆工作。综上,宝利公司私下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发包案涉合同剩余工程,宝利公司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反诉原告)家天下公司向本院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2014年5月17日签订《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及2014年12月26日《关于渔安B区木质防火门安装事宜补充协议》;2、判令宝利公司支付已完成木质防火门安装合同价款250014.3元(未包含50000元定金);3、判决因宝利公司严重违约,订立合同时所交定金50000元不予返还,并赔偿家天下公司损失300000元;诉讼费由宝利公司承担。
宝利公司针对家天下公司反诉请求辩称:1、同意解除《加工定做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2、本案全部工程款1840平方米乘以每平方米270元计496800元,但家天下公司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496800乘以70%计347760元,宝利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含定金50000元),家天下公司合同价款仅剩余67760元;3、家天下公司第2项反诉诉请无事实依据;4、由于家天下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未提供防火门的铭牌致使无法验收合格,家天下公司应赔偿宝利公司相应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宝利公司(甲方)就其渔安B区回迁安置房B组团6、7、8、18、19#工程安装木质防火门与家天下公司(乙方)签订《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木质隔热防火门,单价为每平方米270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符合消防规范和按国家标准(GB12955-2008)生产、加工制作、安装,保质期为安装完毕之日起免费维修(人为因素除外)1年,乙方提供长期售后服务;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方法和期限为安装完毕2个月内,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达到消防验收标准,否则由乙方负全责及所有损失;木质防火门除门框提前安装完,门和配件(包括闭门器、***、电机、电控箱、油漆等)在地砖铺贴完成后安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先支付50000元定金给乙方,乙方的门框进场并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给乙方;门扇全部进场并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给乙方;油漆做完、五金安装完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给乙方;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甲方一次性付清总款的97%给乙方;留3%***1年后付清;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甲方每天还应向乙方支付所欠付款总额2%的赔偿金;乙方提供有关消防手续、验收资料。2014年5月20日,宝利公司支付家天下公司渔安防火门定金50000元。
2014年8月1日、10月22日,宝利公司分别支付家天下公司渔安防火门款30000元、100000元。
2014年12月26日,家天下公司(供方)、宝利公司(需方)、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渔安井B组团签订《关于渔安B区木质防火门安装事宜补充协议(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家天下公司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把剩余的水电井、管井门扇供货到工地现场(标准层);其它防火门扇必须在2015年1月15日前供应安装完毕(标准层以上);家天下公司防火门安装完毕1星期内,需方各方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给家天下公司(标准门安装完毕);如家天下公司没有在以上的时间完成,则每推迟1天罚款10000元给需方;此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5年1月3日,家天下公司(供方)与宝利公司(需方各方)签订《关于渔安(B组团)安装、油漆事宜补充协议(附合同后面)》,约定:需方各方必须在2015年1月10日前付给家天下公司进度款100000元,如不按时支付,需方各方按每天10000元赔偿家天下公司损失;供方在需方各方的楼幢标准层防火门的油漆必须在2015年2月3日完成油漆工作,如供方没有按时完成,供方也按每天10000元赔偿需方损失;此协议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后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5年1月12日,宝利公司支付家天下公司渔安防火门款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宝利公司与家天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多次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庭审中,宝利公司与家天下公司就案涉合同安装的木质防火门确认面积为1840平方米、木质防火门上的五金件未安装,双方就木质防火门的油漆工作均*述由其完成。
庭审中,宝利公司*述木质防火门上五金件费用为每平方米30元、木质防火门油漆工作费用为每平方米包工包料30元。家天下公司*述木质防火门上五金件费用为每平方米12.24元、木质防火门油漆工作费用为每平方米包工包料22元。
诉讼中,宝利公司、家天下公司均提出鉴定申请后撤回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述,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手机短信截屏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宝利公司与家天下公司达成的加工订做及安装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宝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50000元,家天下公司接受定金并按约定履行安装1840平方米的木质防火门,至此合同已实际履行,宝利公司支付的定金在结算合同价款时应作为预付款予以扣减。家天下公司与宝利公司均同意解除协议,故依法应予解除。家天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装木质防火门五金件、宝利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合同进度款,双方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依法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宝利公司就家天下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关于合同价款的结算问题,争议焦点为:1、应扣减家天公司尚未完成的木质防火门五金件费用多少的问题;2、如何认定已安装木质防火门的油漆费用问题。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均撤回申请的情况,就1840平方米木质防火门五金件费用问题,本院酌情按双方在庭审中*述的每平方米木质防火门五金件费用折中21.12元(30元加12.24元再除以2)乘以1840平方米计38860.8元;就已安装木质防火门的油漆费用问题因双方均*述系其完成,鉴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充分,本院酌情按双方在庭审中*述的每平方米木质防火门包工包料费用折中26元(30元加22元再除以2)乘以1840平方米计47840元,酌情按双方各自完成一半计23920元进行结算。
家天下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安装完成1840平方米木质防火门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70元计合同价款为496800元,扣减宝利公司已支付的定金50000元、合同进度款230000元、家天下公司未完成木质防火门五金件费用38860.8元、未完成木质防火门二分之一的油漆包工包料费用23920元为宝利公司应支付家天下公司已完成的合同价款154019.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加工订做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54019.2元;
三、驳回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0元;反诉费101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050元,由贵州宝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90元、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承担3360元、多收取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家天下门业有限公司5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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