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3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执字第019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仕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9866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4688元、执行费13534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8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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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