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2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0891号
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秋,江苏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1元,由原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