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572号
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2月25日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管理人已意识到利息部分作为优先债权存在错误同意修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