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88612589,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3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景世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县中沃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1CDHROP,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双泉乡碥羊口村崖里社楞儿河湾。
法定代表人:马江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中沃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2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中沃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由被执行人马江林于2021年9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景世欣50000元整,剩余执行款于2022年年底付清。至此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日自愿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2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忠
审判员 陈忠平
审判员 张旭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