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855号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30号804室。
法定代理人:景世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香,男,住甘肃省兰州市,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上邽大道南民天粮油储备公司业务楼四楼。
法定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男,住甘肃省清水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6元,减半收取计5423元,由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琦琦
书 记 员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