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30号804号。
法定代表人:景世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秦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上邽大道南民天粮油储备公司业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民初260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牧业有限公司、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民初260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夏 荃
审 判 员 温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欢
书 记 员 王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