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延民初字第0417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工业开发区北苑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泽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海泽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莲花池村“再生资源集散中心配电室工程”签订了包工包料协议书,约定工程总造价共计20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成,被告给付原告12万元,尚欠8万元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万元。
被告海泽园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在2010年9月20日签订《包工包料协议书》,约定工期从2010年9月24日至2010年10月30日,工程款为20万元。我公司在2010年9月20日预付原告工程款9.9万元,2011年1月6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共计19.9万元。我公司在东曹营村工程中多支付原告工程款1030元,与这个案子互相折抵后不再拖欠原告工程款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在2010年9月20日签订《包工包料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再生资源集散中心配电室工程”,工期从2010年9月24日至2010年10月30日,工程款为20万元。被告在2010年9月20日预付原告工程款9.9万元,2011年1月6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共计19.9万元。2015年6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8万元。
另查明,被告称涉案工程是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转包后又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从2009年至2010年还承揽了多项工程。原告在审理中称,19.9万元支票领过但不是配电室工程的钱,可能是学校工程的,也有可能是大榆树绿化工程的,还可能是东曹营硬化道路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的领款手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应当给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向原告付款的支票及原告的领款手续,证明原告已经领取了19.9万元。原告称自己同时期承揽了多项工程,领取的工程款不是本案诉争的工程款。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各项工程的具体结算和领款情况,因此对原告的诉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尚拖欠原告1000元的工程款,应当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负担八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斯庆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