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工业开发区北苑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负担八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海泽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