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恢3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483-49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7104-4。
主要负责人:杨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139-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5018-1。
法定代表人:徐雅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雅芳(反诉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小波,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方晓成,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范建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雅芳、楼小波、方晓成、范建明(2018)浙0281执恢3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一时难以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惠萍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俞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