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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472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3852514R。

代表人:黄维,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石板弄**码:05382268-1。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顶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新南王村:58748298-4。

法定代表人:王敬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智慧谷科技广场**〈1-1〉:73945018-1。

法定代表人:徐雅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锐思特轴承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石板弄****78434333-4。

代表人:符夏珠,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陈亚军,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张澍,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君君,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洪桥,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青田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顶诚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锐思特轴承厂(普通合伙)、陈亚军、张澍、陈君君、洪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326823.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市锐思特轴承厂、陈君君、洪桥于2017年5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不把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其他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波

审判员 汪惠萍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