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徐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小波,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智慧谷科技广场**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楼徐冬、楼小波、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2执3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