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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216号 原告: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自浮泉路10号中关村兴业大厦6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