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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495号 异议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中关村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722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3549号]过程中,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所提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