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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破申14号 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路10号中关村兴业大厦6层B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25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100万元人民币。***技公司与***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104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技公司支付货款41万元等内容,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京01执6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技公司对***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技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技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技公司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奉一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