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异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中关村兴业大厦6层B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东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安俊峰。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高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瑞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727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3558号]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为(2016)京0114执355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16年4月18日,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727号调解书,判决**达公司赔偿***52705元。2016年5月31号,***申请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达公司名下无财产,而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欠**达公司货款及工程改造款1504796.49元,有供热计量改造合同为证,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欠**达公司货款以及工程改造款10580657.47元,有供热计量改造合同为证,故请求法院追加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为(2016)京0114执355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727号调解书,确定:**达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70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114执355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主张追加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形,故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为(2016)京0114执355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冯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