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9251号
原告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圣达路5号,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系被告法务部工作人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欠我公司空调款及安装费49277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并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属实,但所诉违约金较高,应予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空调款及安装费492770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违约金调整为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228元,减半收取5114元,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