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9251-1号
申请人: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宏宇环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