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与某某、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5691号
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刘晓军,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拜小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与被申请人拜小军、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本院在执行(2019)宁04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扣划到账的执行款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在执行(2019)宁04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扣划到账的执行款20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暂由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黑学贵
二Ο二Ο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