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固原岩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02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固原岩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固原岩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935521.56元,已执行标的520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即剩余部分435521.56元由被执行人于11月1日之前偿还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本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4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