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050号
原告:***,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
被告:***,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1501624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固原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