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
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受伤的地点均在濮阳县辖区,该案应由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濮阳县辖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移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献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