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恢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8民初4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出具工程发票7386400元之日起30日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86400元。二、如果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应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35372元、保全费5000元。因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19年8月21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卡内余额200000.00元,已于2019年8月31日发放给申请人。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卡内余额478100.49元,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0108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异议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开立的账户(00000070364570079012)内存款271100元的冻结;二、驳回异议人郑州市惠济去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申请人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因复议程序时间过长,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200000.00元,本案债权尚余8183564.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冯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