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3民初3199号原告:***,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女,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与胜利东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11240377D。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与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