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18号
原告:***,女,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与胜利东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11240377D。
法定代表人:张宗臣,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海波,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奚海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主张的受伤者权益非本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