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04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41092819********。
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106国道与胜利东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1124037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
原告***诉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