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02民初1549号
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景泽苑2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金鼎路金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合同项下所欠金额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城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