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嘉士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财保45号
申请人: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金鼎路金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嘉士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环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嘉士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8030元。申请人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580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8年11月22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嘉士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030元。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晋城金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