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2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李家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与被告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黑1002财保3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市分行,账号230016351510598999××,银行存款270万元;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8809938866××,银行存款270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市分行,账号230016351510598999××,银行存款270万元,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8809938866××,银行存款270万元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市分行,账号230016351510598999××,银行存款27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8809938866××,银行存款2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穆海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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