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与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财保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李家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市分行银行存款270万元,并以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7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市分行银行存款27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70万元,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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