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2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李家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与被告鸡西佳福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穆海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