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7566号之一
原告: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xx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2025年6月16日,原告xx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xx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