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2执571号
申请人: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14005553600931。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二台子村。
被执行人:建昌县***老年公寓。住所地建昌县素珠营子乡佟杖子村。
被执行人:刘某博,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
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昌县***老年公寓、刘某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22执57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