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民初188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1号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553600931。 原告***与被告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54元,应予退还2577元。 审判长  高经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