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民初1767号
原告:高鹏。
被告:吕思峰。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天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吕伟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与被告吕思峰、西安市灞桥区天成机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98元,另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古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