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瑞鼎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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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1453号

原告: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学风路26-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芳,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铁西区建设东路49号1-16-5,身份证号:×××。

被告:沈阳瑞鼎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瑞鼎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皇冠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