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飞与西安永安人防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飞,男。
被执行人西安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与被执行人西安永安人防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飞45000元赔偿款,鉴定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自愿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6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