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575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曹晓梁、杨丽娟,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2栋2单元2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63161948E。
法定代表人:屈志明。
原告***诉被告西安永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纪胜利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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