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元,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瑞东路999号***苑小区天保商业街2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600656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原告***100000元工程款,双方已结算清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