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元,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瑞东路999号***苑小区天保商业街2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600656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原告***100000元工程款,双方已结算清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