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初77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288号度假区管委会办公楼附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艳传、***,***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住所:*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花园,*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昆明呈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省昆明市新闻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生,住*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6月28日生,住*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第三人*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呈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戴*、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01执异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6)*01执692号执行裁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不服,已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的执行行为系依据本院(2016)*01执692号执行裁定作出,现该裁定已被本院在另案中予以撤销,因当事人申请复议,将交由*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基于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争议的执行行为的实施与否,即影响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争标的行为,故本案的审理裁判须以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方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寸**